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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钱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钱某,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某,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钱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宋某返还原告钱某彩礼款1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庞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