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44号王树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于广西宾阳县,身份证号码:×××13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9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万利,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挂车牌为粤A×××××小汽车搭载宋某(另案处理),由肇庆高要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今日城酒楼准备喝早茶。两人到达酒楼停车场后,被告人王某叫宋某下车去酒店看看有无位置。其后,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酒楼停车场内一辆粤E×××××的汽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00元及5000港币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王某通知宋某离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辩称,他盗窃的数额只有现金人民币69000元和港币7000元。辩护人万利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3万元和港币5000元的证据不足,本案涉案金额应当是现金人民币69000元和港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悬挂牌号为粤A×××××的小汽车搭载宋某(另案处理),由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今日城酒楼。两人到达今日城酒楼停车场后,被告人王某叫宋某下车先进去酒楼里。其后,被告人王某利用解码器打开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酒楼停车场的一辆牌号为粤E×××××的汽车,将放置在该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9000元及港币5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王某通知宋某离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1日9时许,他和老婆罗某还有儿子三人一起去到今日城酒楼一楼大厅内饮早茶。当时他妻子拿着一个挂袋(内有现金约13万元)。当他们到达今日城酒楼后,他妻子将挂袋放在车内最后面的位置,并用物品遮挡住该挂袋。当日9时45分,他们喝完早茶,准备离开时,他妻子就拿起放在车内后面的挂袋,发现挂袋内的现金不见了。当天他被盗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和五六千元港币。被盗的现金是他平时做皮革生意的钱和收到的租金,没有单据可以提供。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主要内容:她的老公李某主要是从事皮革生意,另外还有十几间铺位和六、七千平方的厂房出租。被盗的人民币13万元是她和老公收回来的铺位租金和电费。案发当日,他们准备喝完早茶就将现金存到银行,但没有想到在酒楼就被盗了。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1日早上7时许,他开着一辆黑色天籁(车牌为粤A×××××)小车搭着宋某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过来佛山市三水区喝早茶。他们在8时20分左右到达三水区今日城酒楼正门口前面的停车场,他停了车就和宋某在车上聊天。这时有一辆军绿色越野车开过来停在他的车左手边并下来了两个男一个女(其中一个是十六七岁的男子)往今日城酒楼方向走去,他发现身上的解码器有信号,于是他叫宋某帮忙跟着那三个人,等一会儿再去喝茶。随后,宋某就下车跟着那两男一女进去今日城酒楼了。他在电话里告诉宋某他开始偷东西,如果那三个人出来,就在电话里告诉他。随后,他就利用解码器打开那台越野车的车锁,在越野车后面尾箱的位置发现有纸皮盖着一个挂袋,他拉开挂袋的拉链看见挂袋里面有现金(面值100元较多,其中大部分是一捆一捆扎起的)和一只手提袋,他把手提袋的拉链拉开发现也有现金。于是,他把挂袋和手提袋内的现金放进车内的另一只编织袋里,他拿着编织袋下车并把车门关上离开,回到他停在路边的汽车里,并将偷到的钱放在车尾箱。他就叫宋某离开,不久,宋某与他会合后就开车走了。当天在离开三水的过程中,他想办法来躲避打击。后来,他开车搭着宋某去到肇庆市高要马安镇,他打发宋某走了。之后,他从车尾箱拿出偷来的钱上车清点,经过清点,一百元面值的有六捆共六万元(每捆一万元),没有扎起来的钱加起来大概有一万多元(其中人民币有面值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十元的,港币大概有七千多元),总共有76000元左右。后来,他把偷来的钱用来还赌债了,剩余258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时,他和宋某用来通话的手机是杂牌手机,作案后手机被他连带衣服一起扔了。他对盗窃地点及宋某分别进行了辨认。4.证人宋某的证言、视频截图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王某是她以前的男朋友。2015年7月底的某一天,王某打电话叫她去肇庆,他们在肇庆过了一夜。第二天9时许,因为她的手机没有话费了,王某就给了她一台诺基亚手机,让她有事的时候就用这个手机来联系王某。随后,王某开着小汽车载她到三水区森林公园的一家酒楼的门前停车,并说进去里面喝茶。到酒楼停车场后,王某就叫她先下车去问酒楼里有无位置,她便先下了车,王某则坐在车上没下车。后来,她走到酒楼一楼大堂那里,看到有很多人过来喝茶,她问过服务员说没有位置,于是她就在酒楼等位置,并打电话告诉王某,但王某没有听电话。接着,她上了趟厕所,随后她就接到王某打来电话说不喝了,走了。她走出停车场就上了王某的小车,然后他们就离开三水回去广西宾阳了。她和王某一起离开时,王某没有给过她钱。分开后,她和王某也没有再联系。公安人员从她随身的包里搜出的人民币946元是她自己的,港币600元是她男朋友郭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给她的。证人宋某对涉案地点和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5.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陈某是今日城酒店的员工。她是2015年8月1日早上7点至12点的班,在一楼大厅负责招呼客人和点菜,安排服务员工作。当天上午8点至10点期间,在一楼大厅客人算比较多,但在一楼大厅里面还是有一些空位的。因为她事后知道那天有客人被偷走现金的事,所以记得当天的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森林公园内今日城酒楼停车场的涉案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10日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汽车电子干扰器一个、汽车电子解码器一个、太阳眼镜一副、平光眼镜一副、鸭舌帽两顶、手机四部、车牌一副、银行卡两张、人民币258元、汽车一辆。8.证明。证实2015年8月1日的港币牌价情况。9.提取说明及视频资料。证实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前往涉案现场进行勘察,并且调取了相关的监控视频。10.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当天驾驶悬挂粤A×××××牌号的黑色天籁小汽车和该车的行驶路线。11.手机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到的四部手机进行检验的情况,其中,银色的ELITEK牌手机为汽车解码器。12.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某入看守所时的体检情况。13.说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情况予以了说明。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到案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的现金为人民币13万元和港币5000元,经查,虽然被害人李某在失窃后立即报案并陈述了其被盗现金的数额,但被害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实其被盗数额,而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一直稳定供认其盗得的现金为人民币69000元和港币7000元,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就低认定被告人王某盗窃的数额为人民币69000元和港币5000元。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王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3万元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9000元和港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万利所提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眼镜二副,鸭舌帽二顶,KEBAO牌蓝色手机二部,卡号为62×××6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牌号为桂A×××××的车牌一副,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一辆,经审查,因上述物品均与本案指控无关,本院不作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汽车电子干扰器、汽车电子解码器各一个,银色的ELITEK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IPHONE5C手机一部,予以折价退赔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258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