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熊文斌与邵武市顺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文斌,邵武市顺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1226号原告熊文斌,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何明军,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武市顺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东路天福新村19幢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斌与被告邵武市顺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新的证据为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熊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