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虎与高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虎,高连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2388号原告:孙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连喜,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虎与被告高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判员张怀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朝徐、被告高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是原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马头村人。俩人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15年4月9日,被告以到怀远县荆芡乡城西村猴洞承包土地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不属实,借钱是事实,但借款是为了赌博,而不是承包土地。所以不该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高连喜向原告孙虎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借条因生产经营需要,今借到孙虎人民币伍万整。借款��高连喜2015年4月9日”。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原告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该事实应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称该借款是用于赌博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连喜欠原告孙虎的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高连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顺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