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晏太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太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89号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6014道路北236号。法定代表人朱全海,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男,生于1981年9月1日,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晏太鹏(原审原告),男,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雪红,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家钥,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晏太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文奎、王龙、被上诉人晏太鹏及委托代理人赵雪红、朱家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晏太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太鹏也于2016年6月21日以与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被上诉人晏太鹏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太鹏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审原告晏太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甘肃冀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石 岚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