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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光才与李云、李茂、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才,李云,李茂,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806号原告胡光才,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云,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茂,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董军,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才与被告李云、李茂、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云、李茂、董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光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光才负担。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