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光才与李云、李茂、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才,李云,李茂,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806号原告胡光才,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云,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茂,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董军,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才与被告李云、李茂、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云、李茂、董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光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光才负担。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