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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与汤丽萍、梅孟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汤丽萍,梅孟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财保2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号。代表人:沈洪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沃剑君、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丽萍。被申请人:梅孟龙。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汤丽萍、梅孟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汤丽萍、梅孟龙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丽萍、梅孟龙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冰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