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辉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辉,女,1970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善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797-794号调解书,约定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辉欠款一万四千元整,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辉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王辉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辉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辉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景 军代理审判员 张洪代��审 判 员 仇 洪 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