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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7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7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宋文华,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煌,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望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作出(2014)望执字第74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夏军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山水芙蓉以北,京珠连接线以南大众传媒教师公寓15栋202房的房产(该房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进行了拍卖成交。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夏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