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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XX、高丽梅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XX,高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丽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XX、高丽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托执字第1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