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阳春与戴庆万、吴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春,戴庆万,吴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22号之一原告徐阳春,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岳志军,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庆万,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生,住江苏省。被告吴连祥,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阳春诉被告戴庆万、吴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