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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阳春与戴庆万、吴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春,戴庆万,吴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22号之一原告徐阳春,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岳志军,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庆万,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生,住江苏省。被告吴连祥,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阳春诉被告戴庆万、吴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