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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立新与马序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新,马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99号申请人吴立新,男,民勤县人。被执行人马序元,男,民勤县人。原告吴立新与被告马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6)甘062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立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立新与被执行人马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序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211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1.5元。现在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2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