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广志与姚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志,姚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48号原告:张广志,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姚超亮,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张广志与被告姚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张广志负担。审 判 长 薛宝龙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