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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广志与姚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志,姚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948号原告:张广志,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姚超亮,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张广志与被告姚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张广志负担。审 判 长  薛宝龙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