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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姜金菊与姜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金菊,姜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姜金菊。被执行人姜金莲。申请执行人姜金菊与被执行人姜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7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12135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