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米兴碧申请执行廖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兴碧,廖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米兴碧,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廖昆,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米兴碧申请执行廖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种植烤烟工资6300元,承担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昆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兴碧申请执行廖昆劳务��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绍勋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刘正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