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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也公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也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199号罪犯张也公,男,1995年3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2012)蒙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也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以(2013)红中刑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5579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六年六月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十六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也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也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也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也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