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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于勇梅与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第十八加油站、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勇梅,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第十八加油站,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于勇梅,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第十八加油站,住所地:潍坊寒亭区海龙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处南200米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90320142N。负责人吴迪。被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3724037-5。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雅雯,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勇梅与被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第十八加油站、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勇梅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第十八加油站、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勇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勇梅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津刚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