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潘奠武、朱素霞与杨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奠武,朱素霞,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潘奠武。申请执行人朱素霞。被执行人杨芹。申请执行人潘奠武、朱素霞与被执行人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奠武、朱素霞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芹支付借款175000元。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470元,申请执行费26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芹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潘奠武、朱素霞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执行人杨芹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