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宋俊林、范江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俊林,范江林,尹航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俊林,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杨子锐,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刚平,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江林,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观邸)。委托代理人:周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航,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观邸),系范江林之妻。宋俊林诉被告范江林、尹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宋俊林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宋俊林预交的上诉费240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段建桦代理审判员 赵传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尹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