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毕正雄申请保全执行何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正雄,何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39号原告毕正雄,男,56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号*幢*单元***室号。被告何泗明,男,43岁,住楚雄市开发区眦云街广通联运公司住宅小区C幢3单元203室。毕正雄申请执行何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2.8万元【保全查封何泗明所有的云E615**号“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02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茶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