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字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市凯润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衡东径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崇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凯润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衡东径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字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凯润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彪,总经理。被执行人衡东径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崇明,居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凯润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东径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崇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东径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崇明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赵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