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商水县城关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商水县城关乡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646号原告张国庆,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城关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刘海航,男,系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女,系该卫生院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商水县城关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张国庆负担。审判长 王宁华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