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蔡勤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勤康,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3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勤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惠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勤康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蔡勤康系本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村民,同时也系合庆镇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1996年起,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路村委会)从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挪出一部分款项,向本村的农村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费,补贴费用逐年递增。截止于2014年年底,蔡路村委会向本村的农村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2006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向辖区各村委会发布《合庆镇人民政府关于将原镇级企业退休职工纳入村委老年事业管理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如下:1、对象范围,从原镇级企业退休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管理范围,(1)人事关系全部纳入各村管理;(2)退休工资低于本村农民养老金标准的各村补足到本村标准(补差);(3)其它福利待遇与本村老人保持一致。2015年初,蔡路村的部分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要求蔡路村委会按本村农村退休人员享受补贴费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向镇级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费。2015年3月17日,蔡路村委会与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总支部委员会联合作出养老金补贴商议决定,决定内容主要如下:2015年3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蔡路村“两委”班子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就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要求村委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样发放农村退休人员补贴每月170元事宜进行商议……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讨论,“两委”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按每月85元为基础,统一增加养老金补贴,增加后养老金低于本村农民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1,015元的,补足其1,015元。蔡勤康认为蔡路村委会的上述养老金补贴商议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蔡路村委会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蔡路村原镇级退休人员要求村委发放每月170元养老金补贴“两委”班子商议决定》(以下简称养老金补贴商议决定),并要求同等享受农村退休人员的权益。原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12月下旬,蔡勤康从蔡路村委会领取了2015年度镇办企业退休职工补贴60元,该补贴费是按每月5元的标准计算。原审审理中,蔡路村委会提供蔡路村村民自治实施细则一份,实施细则第一篇“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如下:蔡路村村务管理“四议两公开”规则。蔡路村重大事务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一、明确决策内容。村重大事务包括:……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民福利的标准、对象及确立调整等等。二、规范工作程序。(一)村党总支提议。对村的重大事项,村党总支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二)村“两委”商议。根据村党总支的初步意见,召开蔡路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三)党员会议审议。对村“两委”商议的重大事项,由村党总支提交在职党员讨论审议。(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对相关事项讨论表决。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五)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事项,在村办公楼宣传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同时,蔡路村委会提供的蔡路村村民实施细则中明确,村集体资产及资源的处置,村民福利的标准、对象及确立调整等内容属于村重大事务,需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在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要求同等享受农村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170元的意见提出后,蔡路村委会与村党总支部对此问题进行商议,并作出初步决定意见,但尚未按村民自治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故讼争的商议决定并非最终的决定性意见,且蔡路村委会未按该商议决定向蔡勤康等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蔡勤康以蔡路村委会的商议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予以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蔡勤康要求同等享受农村退休人员权益的诉请,属于村民自治、村务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判决:驳回蔡勤康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民委员会与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总支部委员会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蔡路村原镇级退休人员要求村委发放每月170元养老金补贴“两委”班子商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蔡勤康负担。蔡勤康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蔡勤康和农村退休人员一样都是农民,只是工作不同。按照村委会的规定,蔡勤康有权享受本村各项福利待遇。蔡路村委会没有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其没有权利擅自改变发放标准。蔡路村委会对农村退休人员发放每月170元的福利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而且这种福利正在发放实施中,故包括蔡勤康在内的132位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无须单独再走“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养老金补贴商议决定”是经过专题会议,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讨论,两委班子成员一致同意、签名,并加盖有公章的正式文件。后因132位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的据理力争而未实施,但蔡路村委会也未发文对此予以取消,故蔡勤康要求撤销该决定具有法律依据。蔡勤康要求同等享受农村退休人员权益的诉请符合起诉条件。被上诉人蔡路村委会辩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原镇级企业退休人员的补贴只是一个补差的要求,蔡路村委会也是按照这个操作的。2015年村委会考虑根据收益对补差数额进行微调,因此有了系争的“养老金补贴商议决定”,但该决定只是一个意向,在征询大家意见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上正好遇到换届,故决定实际并未施行。蔡勤康对尚未生效的决定提出异议没有意义。关于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蔡勤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综上所述,蔡路村委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170元/月的补贴资金来源于蔡路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根据蔡路村村民自治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补贴的发放事宜属于蔡路村重大事务的范畴,决策实施应当遵守“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现系争“养老金补贴商议决定”尚未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决议,亦未经公示程序或进入实行阶段,故实质上并非是已对蔡勤康权益产生影响的最终决定性意见,现蔡勤康以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法院予以撤销,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至于蔡勤康要求同等享受农村退休人员权益的诉讼请求,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之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蔡勤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慧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