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艾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029号原告艾某被告井某本院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旺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