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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66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睢某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段英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