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银凤与田道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银凤,田道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吴银凤,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道弦,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执行吴银凤与田道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田道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道弦立即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银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田道弦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道弦持有湖北朗尔电子有限公司40%的股份,目前不便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银凤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道弦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并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熊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