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邱浩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浩,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019号原告邱浩。被告陈平。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浩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浩撤诉。本案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0元,由原告邱浩负担。审判员 王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