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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邱浩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浩,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019号原告邱浩。被告陈平。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浩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浩撤诉。本案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0元,由原告邱浩负担。审判员  王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