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侯玉君与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玉君,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玉君,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海凤,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玉君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玉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阳,被上诉人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从江、许晓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润洲审判员 庞 玲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