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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秀忠与武学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忠,武学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557号原告张秀忠,个体工商户。被告武学思,和顺县煤管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瑞宏,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生。原告张秀忠诉被告武学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丽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忠、被告武学思的委托代理人孙瑞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忠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武学思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当时被告说用几天就可以还款,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8月份以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没有按其所承诺的期限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武学思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武学思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武学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秀忠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武学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丽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