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新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新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379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居街48号。法定代表人:严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莉,该公司职员。被告:康新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新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