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陆菁与雷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菁,雷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535号之一原告陆菁,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动,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菁诉被告雷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陆菁突发疾病至今尚在治疗,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且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二、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瑜审判员 燕学成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成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