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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安徽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辛路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辛路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34号原告:安徽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田智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若愚,该公司员工。被告:辛路路,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辛路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辛路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瑨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