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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增群与闫志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群,闫志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584号原告李增群。被告闫志法,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李增群诉被告闫志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增群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