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7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增群与闫志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群,闫志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584号原告李增群。被告闫志法,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李增群诉被告闫志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增群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