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5)吴江商特字第00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一、对被申请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1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国用2009第1407522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1920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404821)第04605号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截至2015年4月20日,新亚公司尚结欠借款本金的216万元借款及利息45360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以本金2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息)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16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收取申请费81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48元,由被申请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至期,因被告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9008元,申请执行费249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震泽镇梅新路111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7)、位于震泽镇新乐村1、2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1)。后本院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1、2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号:吴房权震泽字第0××1号、吴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1)第1××3号)进行评估;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博文房估字(2016)第0117号评估报告,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含无证房产1209.41平方米、装修、变压器及电动大门)评估价值为25030165元。2016年3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1、2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含无证厂房、配变电设备、电动大门等资产)进行拍卖,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于2016年3月28日10时至2016年3月29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25030165元为底价对上述厂房、土地使用权(含无证厂房、电动大门、配变电设备等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6年4月5日10时至2016年4月6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0025000元为底价对上述厂房、土地使用权(含无证厂房、电动大门、配变电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6年4月14日10时至2016年4月15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6020000元为底价对上述厂房、土地使用权(含无证厂房、电动大门、配变电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由苏州矩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16020000元竞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经本院分配,本案抵押物优先受偿金为1761393元,该款项已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指定账户内。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吴江新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抵押物优先受偿款1761393元且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责任、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后,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特字第0088号民事裁定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