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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劳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劳浩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509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佛山新城裕和路佛山。负责人杨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靖华,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洁兴。被告劳浩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96。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劳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靖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为1.8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贷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如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结清利息并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原告因催收贷款本息所产生的包括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亦由被告承担。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划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还款,截至2016年3月2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逾期本息37307.54元,原告已多次催收无果。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37307.54元(其中本金29902.52元,利息6690.11元,罚息714.9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以及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本次诉讼一审律师费损失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劳浩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9902.52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6年3月24日尚欠利息6690.11元和罚息714.91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劳浩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8.84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劳浩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劳雪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