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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43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宋琳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华与被执行人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5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志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42,45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6年5月16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记载;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李高路410弄3幢1层,其租赁的房屋已拆除,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5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志华与被执行人上海健正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