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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石玉芬与孙淑琴、高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芬,孙淑琴,高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176号原告石玉芬,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赵作喜,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淑琴,住大连市。被告高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芬与被告孙淑琴、被告高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收到二被告返还档口转让费及风险抵押金11000元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1元,退回原告91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