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家平申请执行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平,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易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平,男,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黄文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易遵全,男,汉族,1949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川1529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翠屏区××××××门市;二、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石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