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方泽明与余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泽明,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方泽明,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余林,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泽明与被执行人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10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方泽明货款十三万四千五百零八元六角;二、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方泽明违约金二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七元五角二分。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九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余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余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林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余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泽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泽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7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