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2991号原告陈某。被告方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梅清担任记录。原告陈某、被告方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至今,婚后夫妻感情不睦,生育一女后,感情更加恶化,长期分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被告在外面玩女人,酗酒,经济上被告不赚钱,每天打牌,安于现状。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方某甲辩称,被告现在没有住房,没有工作,××,不能工作,××。二十几年的夫妻从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分居,双方一起吃饭,钱也放在一起用。少来夫妻老来伴,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也必须等女儿成家以后,要让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甲于1993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孩方某乙。婚后被告酗酒,双方因经济以及感情上的纠葛等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并没有较大的情感冲突,被告在家庭责任方面承担不够,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双方均珍惜彼此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维系和谐幸福的家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诉与被告方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贺梅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