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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9号申请人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亚光被执行人王义。申请人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