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广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广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1389号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阜西石油基地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蔚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进,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广军,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广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1日,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1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均由原告新疆准东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小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