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180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仰礼道、蒋昌霞、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仰礼道,蒋昌霞,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80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董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仰礼道,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蒋昌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仰礼道。关于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仰礼道、蒋昌霞、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市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淮河南路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