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季诺与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张辉、李芳、牛思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季诺,李芳,牛思超,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崮田村九龙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淑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军军,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诺,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威,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告:李芳,现住瓦房店市。原审被告:牛思超,个体业主。原审被告:张辉,现住瓦房店市。原审原告季诺诉原审被告李芳、牛思超、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6441号民事判决,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398元(上诉人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6199元,由上诉人大连连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潇审 判 员 王虹代理审判员 王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