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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9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丁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强审 判 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顾志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