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9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丁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强审 判 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顾志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