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947号原告:翟某,女。委托代理人:罗海波,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秋平于2016年7月1日以与被告吴某在万载县民政局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