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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惠,张月亮,徐国妹,张夏尔,唐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61号申请人于惠。被申请人张月亮。被申请人徐国妹。被申请人张夏尔。被申请人唐坚。申请人于惠以与被申请人张月亮、徐国妹、张夏尔、唐坚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月亮、徐国妹、张夏尔、唐坚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月亮、徐国妹、张夏尔、唐坚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于惠提供的于惠与田息琴共有的座落于金坛区某某中心组团3—203室、某某二村30—202室、于华与李建兰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某某邨39号的担保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