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诉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720号原告: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委员会法人。委托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程相郡,其他信息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诉被告伊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