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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侯晨东与雷陈勇、文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晨东,雷陈勇,文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743号原告侯晨东,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被告雷陈勇,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兴安县失业保险所职工,住所地:兴安县。被告卢桂枝,女,1962年1月8日,汉族,兴安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所地:兴安县。被告文永平,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原告侯晨东诉被告雷陈勇、卢桂枝、文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晨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晨东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回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秋林第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