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4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辛碧侠与王东旭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旭,辛碧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4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旭,西安市地震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碧侠,西安市教育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东旭因与被上诉人辛碧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东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东旭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王东旭已预交,由王东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邢尖尖 百度搜索“”